北京市房山区商场监督管理局餐饮业食物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3年第17期)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13日,北京市房山区商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餐饮业食物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3年第17期)。
北京市房山区商场监督管理局餐饮业食物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3年第17期)
近期,北京市房山区商场监督管理局继续展开餐饮业食物安全大检查,对房山区6家餐饮门店进行了依法查办,现将查办情况通报如下:
当事人灭蝇设备施行不完善,后厨操作间内发现苍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则,给予正告的行政处罚,并暂停线、北京国华灵通商贸有限公司(良乡区域麻辣烫铁板鱿鱼)
当事人未坚持经营场所环境整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则,给予正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坚持经营场所环境整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则,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当即改正。
当事人未坚持经营场所环境整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则,给予正告的行政处罚,并暂停线、北京雄伟百思盛商贸有限公司(拱辰大街雄伟百思盛)
当事人未按职责制要求执行食物安全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企业执行食物安全主体职责监督管理规则》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则,根据《企业执行食物安全主体职责监督管理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则,给予正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职责制要求执行食物安全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企业执行食物安全主体职责监督管理规则》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则,根据《企业执行食物安全主体职责监督管理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则,给予正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