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巴州商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举动典型事例
2024年3月15日,库尔勒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对库尔勒市某肉制品小作坊出产的红焖羊肉麻辣味和红焖羊肉摄生味食物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的蛋白质不符合食物标签上标示的履行标准(GB/T 23586-2009 )要求问题进行查办,该小作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则作出处分。
2024年5月23日,库尔勒市商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顾客投诉,对库尔勒市某肉制品餐饮服务单位做现场核对,发现该店所售抓饭用鸭肉假充鸡肉,且未奉告顾客。该餐饮服务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及《损害顾客权益行为处分方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则作出处分。
2024年7月19日,库尔勒市商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库尔勒某肉制品餐饮服务单位做现场查看,发现有11种食物超越保质期与合格食物摆放在货架上,且已开封并无任何不运用的标识。该餐饮服务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则作出处分。
2024年7月18日,尉犁县商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牛羊肉店进行执法查看。经查,该牛羊肉店冷藏柜内现存待售的54.05千克绵羊肉,羊肉胴体上无动物检疫章及产品检疫标志,该牛羊肉店没方法供给以上羊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该牛羊肉店出售未按规则进行检测验证检疫的羊肉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则作出处分。
焉耆县某火锅店运营标签不标准牛蹄筋及未按规则树立并恪守食物进货查验记载案
2024年7月4日,焉耆县商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焉耆县某火锅店查看时,发现后厨冰柜内的6包火锅食材,该火锅店称火锅食材为牛蹄筋,但其配料表中未标示牛蹄筋。其包装正面标示有牛筋、牛鞭、鹅肠、鸡肠、毛肚、黄喉、千层肚、鱿鱼,但未明确是哪一种产品。当事人现场未能供给该食物的出厂查验合格证或许其他合格证明。该火锅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则作出处分。
2024年6月5日,和硕县商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和硕县某日子超市做监督查看时发现,该超市运营的风味羊肉片外包装标示产品的姓名为风味羊肉片,但预包装食物配料表上主料标示为“鸭肉”。该食物标签未能明晰地反映该食物是“鸭肉”的实在特点。该超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则作出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