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常山诚兴冷冻食物有限公司出口货品数量申报不实被处分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5月21日,厦门海关网站发布东渡海关关于漳州市常山诚兴冷冻食物有限公司的行政处分决议书(东渡法制罚字(一般)〔2020〕0120号)。
2020年1月6日,当事人托付东山县畅源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交易方法申报出口冻烫鱿鱼花一批,报关单号:048,申报品名:冻烫鱿鱼花,申报商编:1605540000,申报数量:20000千克,申报价格:320000.00美元。经现场查验及理货,该票货品实践数量:11541.09千克,与申报不符。当事人上述出口货品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办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载、理货陈述、状况阐明、笔录、出口企业退税挂号通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依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